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補-131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范瑞鳳 被 告 曾木泰 陳玉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