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補-1313-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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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林祐賢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陳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陸 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