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帳號使用權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補-1314-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游騏睿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KITAMURA YOSHINORI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帳號使用權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