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2-08

案號

SCDV-113-補-1315-20241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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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林思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 拾陸萬肆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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