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3-補-1319-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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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許家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楊雙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333元【含系爭房 屋現值1,279,8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 月13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31,5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