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3-補-132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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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李文華 被 告 鑫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炳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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