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補-1328-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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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2,05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