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補-1329-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楊勝閎即楊誌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萬2,571元, 及其中11萬7,092元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前1日113年9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金額192元,合計為12萬2,763元【計算式:(12 萬2,571+192)=12萬2,763】,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