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補-1332-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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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楊忠泰 被 告 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許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蔡許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參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