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補-1334-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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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李存昌 被 告 鍾素鶯 永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陳淑惠 吳啟菖即世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4,423元(含訴之聲 明第一項3,244,42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因財產權而起訴但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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