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3-補-1341-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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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高月碧 被 告 林正楠 林正弘 曾林淑楨 林淑娟 林忠貞 林麗卿 林忠竑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拆屋還地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4,406元,原告起訴請求返還 之土地總面積為288平方公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28,9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5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