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補-1342-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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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曾之芳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詹育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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