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V-113-補-134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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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黃文華 被 告 吳春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72號所查封之 60台娃娃機、3台兌幣機為其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 二、原告依強執法第15條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當事人不適格: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執行債務人為被告,並未以執行債權人為被告 ,當事人顯不適格,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是原告依強執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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