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補-1346-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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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倪裕忠 倪裕鴻 曾玉蓮 前列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新竹市福林段53、54-3、93、93-13、93-1 8、163、163-5、163-7、163-8、163-11、163-12地號土地第一 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