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補-1348-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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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張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貞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調解費,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漏水修 復費用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的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