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補-1349-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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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王淳霈 被 告 黃義月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