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補-1354-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曾秀媛 被 告 朱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雲瑄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零柒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