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補-1358-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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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8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宗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