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補-135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徐子晴 被 告 劉秭楡 被 告 趙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 項),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申言之,依據原告所訴之事實不經調查,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應受敗訴之判決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確認之訴固衹須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之存否有不明確者,對於爭執其主張者提起,即具當事人適格。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確認第三人間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亦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徐子晴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間發現被告趙佳銘手機L INE,有女生LINE稱號取名寶貝,徐子晴開始懷疑趙佳銘外遇,同年113年11月21日22時48分許,原告徐子晴接到趙佳銘電話求援,他在新竹縣○○鄉○○路○段0巷00弄0○0號,被人毆打,徐子晴與弟弟到場後並報警,發現現場有一名女子對著趙佳銘與徐子晴狂罵,趙佳銘當場就說給劉秭楡毆打,發現徐子晴報警後立刻逃離現場,新竹縣寶山分駐所員警到場後,被告劉秭楡已經逃離現場,趙佳銘坦承113年 7月開始與被告劉姊楡外遇並發生性關係約10次,並說被告劉秭楡自稱懷孕,趙佳銘也不知道真假,而且坦承劉秭楡用工作威脅他簽下10張共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票,原告聽完後決定提出告訴,被告趙佳銘也懇求老婆不要離婚,並承諾以後薪水約4萬元全部交給老婆徐子晴,事後趙佳銘拿出手機匯款紀錄給老婆看從同年9月14日開始至11月13日總共匯款了9筆,總金額為16萬元,由趙佳銘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匯至劉秭楡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用工作恐嚇威脅趙佳銘簽下1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因本票在被告劉秭楡身上,所以原告無法提供證據,懇請貴院判決本票無效力。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劉秭愉侵犯原告徐子晴配偶權,原告向被告劉秭楡求償 ,精神賠償新台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劉秭楡恐嚇被告趙佳銘,如不拿錢給他就在公司告發劉 秭愉跟趙佳銘的外遇關係及已經懷孕,趙佳銘前後匯了新台幣16萬元整給劉秭愉,後又恐嚇逼迫趙佳銘簽下100萬元本票,每張面額十萬,如沒如期付款,就告發公司,讓趙佳銘沒工作,趙佳銘在不是自由意識下被迫簽下100萬元本票,不是自願簽下,懇請貴院判決本票無效。  ⒊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系爭本票發票人為趙佳銘 ,並非原告,原告亦非系爭本票執票人,原告非系爭本票之權利人或債務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無法就此訴之聲明第二項為其勝訴之判決,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本院毋庸經調查,即足認此部分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就訴之第二項,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既經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