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補-1359-2024121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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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徐子晴 被 告 劉秭楡 被 告 趙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部分(訴之聲明第 一項)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另以判決駁回之,訴之聲明第三項假執行之聲 請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