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3-補-1359-20241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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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徐子晴 被 告 劉秭楡 被 告 趙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劉秭楡侵害配偶權部分(詳見 起訴補正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已減縮為新臺幣500,000元,因此本 件訴訟標金額改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原告就被告趙佳銘,若要撤回,請於5日內具狀,並附訴狀影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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