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3-補-1367-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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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陳又銓 被 告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