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3-補-1373-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1月27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4,928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