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補-1375-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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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彥中即陳學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3,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8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後, 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