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補-1376-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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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謝文凱 被 告 許哲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零伍拾肆 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壹佰參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35號強制執 行金額分配表,次序1所列被告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8,448元及分配金額58,448元,均應予剔除,並改分配予原告。㈡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35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次序3所列被告債權總金額3,775,795元及分配金額1,567,606元,均應予剔除,並改分配予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6,054元(計算式:58,448+1,567,606=1,626,0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