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補-1377-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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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白沛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蔡東翰 湯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東翰、湯雅雯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為3,000元,故 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即3,200元+3,000元=6,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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