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補-1378-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黃麗卿 被 告 林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 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竹新豐鄉福興段後湖子 小段98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c(約長10公尺,寬6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2,000元(計算式:6,700*6*10=40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