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補-1381-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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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1號 再審原告 陳龍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冠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 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