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補-1382-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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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 再審原告 陳龍飛 再審被告 香港商雅虎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 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 續行,關於程序事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 之價額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 定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損害 賠償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萬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徵再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