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補-1386-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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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陳能寬 被 告 方璿閔 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野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璿閔、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 定共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遷讓房屋之 價值50萬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10萬元,合計共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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