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補-139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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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蘇于倫 被 告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確定請求之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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