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補-1404-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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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郭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遠朋之繼承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遠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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