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補-140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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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蘇宏明 被 告 新竹市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王翔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文化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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