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3-補-1410-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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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代 理 人 巫光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 須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30,111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