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補-1414-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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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彥妤、謝昀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 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