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3-補-1416-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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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月姬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113年12 月24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 5,000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