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親-25-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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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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