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V-113-親-25-20241129-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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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 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