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V-113-親-38-20250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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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3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追加 原 告 丁○○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確認被告與原告之養父母即陳 遠嵐(男、民國18年3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87年6月24日死亡)及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 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與原告之父母即陳 遠嵐(男、民國18年3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87年6月24日死亡)及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 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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