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V-113-親-39-20250107-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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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先後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