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CDV-113-訴聲-8-20241202-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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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冠麟 相 對 人 趙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22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出資購買附表所示不動產,目的係為 使聲請人及兩造所生子女居住使用,因聲請人信用不良,故 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惟相對人擅將附 表其中一房屋向銀行借貸花用,更欲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 聲請人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日,作為終止兩造借名 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同法 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聲請人,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審理 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 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 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 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 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之該項修法理 由:「原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 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 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 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 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 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 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而是否許 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 查,以裁定為准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 保,自僅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爰予修正明 定。」可知,依該條項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 基於物權關係,且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 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 訟標的之權利,係基於債權請求,縱使所請求給付者,為 得、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 產),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尚不能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又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 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 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而借名登記契 約,僅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法規適用上準用民 法委任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 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 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亦即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 關係存續中,係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 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 (最高法院106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上字第2 10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附表所示不動產,係 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聲請人終 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 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 告。其訴訟標的為民法第541條及第179條等終止借名登記之 回復請求權,核均屬債權之性質,且該等權利之取得、設 定、喪失、變更,均非屬依法應登記者,本件聲請與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編號 名稱 坐落 權利範圍 1 建物 新竹縣○○鄉○○○街00號 (寶山鄉明湖段4954建號) 1分之1 2 建物 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寶山鄉明湖段5339建號) 1分之1 3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29250分之475 4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29250分之475 5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1分之1 6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29250分之475 7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