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CDV-113-訴-1004-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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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正翔 范植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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