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CDV-113-訴-1022-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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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BG000K111127(甲女)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BG000-K111127A(乙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筠棋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 7號),經原告提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捌萬元、原告乙男新臺幣柒萬元,及 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甲女、 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乙男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恐嚇及違反跟騷法之侵權行為事實,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裁判時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原告身分之資料,爰以代號BG000K111127(下稱甲女)記載、以代號BG000-K111127A(下稱乙男)記載(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二人為夫妻,被告原為原告二人之共同友人。詎料被告 竟因原告甲女報警提告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即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在新竹縣某址,以其所申設、暱稱為「甲○○」之LINE帳號,接續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間、112年2月22日晚間8時許及112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日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含有恐嚇內容之訊息予原告二人,致生危害於原告二人之生命、身體及名譽安全,使原告二人心生畏怖;其後原告甲女依據跟騷法對被告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裁定(系爭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原告甲女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且已於112年5月20日前郵務送達該保護令予被告。嗣於112年5月20日上午11時10分許,被告竟於新竹縣○○鄉○○村000號前基於公然侮辱、違反上揭保護令之犯意,公然以「我他媽的機掰幹你娘」等語辱罵原告甲女。又被告於妨害性自主案件獲不起訴處分後,更加變本加厲,不斷謾罵騷擾,恐嚇威脅原告,更揚言要公開散布原告甲女的裸照,致使原告長達一年時間深受其擾,並處於恐懼害怕中,而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男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不爭執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予原告,及其於收 到系爭保護令裁定後,於前揭時、地之公共場所前以三字經辱罵甲女,惟辯稱:該處係朋友陳德榮住家,當天伊前往繳交互助會會款而巧遇原告甲女,並無跟蹤騷擾原告甲女之意圖。又原告甲女曾對伊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嗣經不起訴處分,嗣後伊對原告甲女提出誣告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甲女緩刑。伊深受打擊,精神陷於異常,而須前往醫院就診治療。前開誣告案經本院民事判決原告甲女應給付被告慰撫金15萬元,詎料原告甲女將個人財產以配偶贈與方式過戶給其配偶乙男,致伊求償無門、痛苦至極。甲女又對外宣揚伊遭控告妨害性自主,侵害伊之名譽權,以上種種造成伊忍無可忍始發生本案侵權行為,故原告甲女就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亦有過失,法院應依職權免除賠償金額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所示恐嚇及違反保護令等侵權行為事 實,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犯跟騷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確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全卷核閱無訛。被告雖不爭執曾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予被告及在前揭時地之公共場所以三字經辱罵原告甲女,惟抗辯其沒有跟蹤騷擾行為,只是巧遇原告甲女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然衡酌跟蹤騷擾行為,本不限於以跟蹤、盯哨、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舉止方屬之,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侮辱、謾罵、歧視、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以電話對特定人進行干擾,或對特定人寄送、留置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甚且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者,均屬跟蹤騷擾行為之範疇,此觀跟騷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內容自明,則被告上開對原告甲女辱罵髒話之行為,已堪認被告違反系爭保護令,被告徒以其於112年5月20日上午係巧遇原告甲女,並無跟蹤騷擾之行為云云,自難憑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所示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請求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經查,被告以本案刑事判決所示犯行不法侵害原告之身心健康及意思自由之人格法益,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甲女為越南籍,在越南讀書7年,112年度所得約為10萬元;原告乙男為高中肄業,之前從事廚師,現已退休,名下有房子、土地、車輛;被告為新竹縣新豐鄉忠信附設進修畢業,112年度所得約為38萬元,名下有土地及車輛等情,業據渠等分別自承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本院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人格尊嚴受損害程度、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女就被告所為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請求給付被告8萬元為適當;原告乙男就被告所為恐嚇之行為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為適當。 (三)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過失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固抗辯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肇因於原告甲女先前對被告所為之誣告行為,原告甲女並對外宣揚此不實事實,損害被告之名譽,原告甲女應與有過失云云,然被告就原告有對外宣揚不實事實致損害其名譽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先前對被告所為之誣告及損害被告名譽之行為,縱認被告所述為真,充其量僅係被告為前揭侵權行為之動機,而與兩造行為係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依前揭說明,自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況被告縱因原告甲女之誣告行為而受有痛苦,仍不得作為向原告恐嚇、辱罵行為之正當理由,惟被告卻屢次傳送恐嚇訊息,及收到系爭保護令後仍以三字經辱罵原告甲女,自為法所不許,故被告抗辯原告甲女對此侵權行為之發生亦有過失云云,顯非可採。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2月10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甲女8萬元、原告乙男7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原告勝 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傳送對象 訊息截圖所在卷頁 0 自111年12月16日晚間9時39分許起至111年12月19日上午11時52分許止 「我要個理不給好吧沒完了」、「天天休息」、「天要收你不好意思」、「還是玩大一點」、「那命玩」、「一次性」、「看你啊」、「怕死就不要玩」、「真的對我當白痴了玩到你死我亡也沒關係了」、「最後是今天期限了」、「可以不要命了」、「我等你」、「走吧我還少你們三人的債是嗎,大家來去一次清吧」、「我一個人換你三個人劃的來」、「現在我要大動作了」、「地址車號全部拍照好了一次處理」 乙男 0000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 0 自112年2月25日晚間11時53分許起至112年3月1日晚間9時43分許止 「妳在玩我」、「妳想死了」、「騙多少還多少」、「斷手腳的勁」、「打斷你狗腿」、「你可以等死了」 甲女 0000號偵查卷第16頁、第18頁 0 自112年2月22日晚間8時4分許起 「你的訊息可外轉吧」、「就轉傳」、「可以共享吧」、「就發佈了」、「歡迎光臨」、「發了」、「好多共享」、「阿秋也有」、「羅的也有」、「學弟也有」、「誰沒發到」、「對了阿蔚沒發到」 乙男 0000號偵查卷第36頁 「我開始要證明我的冤屈了我一定到處講」、「讓你們好做人」、「你們到處說我的不是 我會讓你們付出代價的」(同時附加甲女先前傳送予甲○○之自拍裸照檔案) 甲女 0000號偵查卷第44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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