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V-113-訴-1054-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品言 吳羽宸 梁綢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住○○市○區○○路00號「8號」應更正 為新竹市○區○○路00號「8樓」;第3頁第5行及第4頁【附表】「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字號」欄所載之112年5月12日空白 字「第10294號」均應更正為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