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V-113-訴-1067-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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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陳鑑文 被 告 郭美杏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 肆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 肆佰伍拾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參仟 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