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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訴-1067-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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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陳鑑文 被 告 郭美杏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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