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訴-107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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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趙思貽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5 0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0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273元,並自民國11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6,9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變更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299,273元(見本院卷第35頁)。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11月間某日,加入由訴外人蔡 裕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瑞克」、「鐵蛋」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約定由被告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或收取、轉交贓款之車手頭。被告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向原告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11日下午3時33分許起陸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計匯款299,273元,再由被告於113年1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起至下午5時13分止提領前開帳戶內之金錢,致原告受有損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或收取、轉交贓款之車手頭,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致原告受有299,273元之損害,被告並因此被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34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99,273元損害,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8日起(見附民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 273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兩造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具督促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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