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3-訴-1098-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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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胡嘉雯律師 被 告 史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致毅 書記官 魏翊洳 通 譯 盧師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常可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被 告 史月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新臺幣650,000元部分: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10,000元;自民國115 年3 月1 日起迄民國117 年4 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20,0 00 元,並於民國117 年5 月1 日起至民國117 年5月15日前給付原告10,000元。㈡新臺幣1,000,000元部分:被告應自民國117 年6 月1 日起迄清償完畢之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20,000元。 二、被告如就第一、二項所示之債務一期未遵期履行,第一、二 項之給付債務其餘全部(含遲誤當期)視為到期,並自到期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被告提前清償或依一、二項遵期清償之總額已達1,250,00 0 元,原告即免除被告所餘之400,000 元之給付義務。 四、並由被告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 六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常可)。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被 告 史月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魏翊洳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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