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3-訴-1106-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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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范富喬 被 告 王嬿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應先收取之暫定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 經本院113年9月24日113年度補字第99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原告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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