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訴-1149-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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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吳嘉倫 徐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方面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所 、居所,逾期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茲本件起訴狀關於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記載,付諸缺如(見本院114年2月7日調查筆錄),是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限期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共同購買」乙情,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但不限: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仲介服務費收據及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聲明證據所在或請求傳喚證人(姓名、詳細地址,及是否願意預付證人日旅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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